六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农(种子)罚〔2020〕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农(种子)罚〔2020〕1号 |
李某某经营劣种子案 |
李某某、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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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某 |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给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减轻处罚。 种类:对李某某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5928元; 二、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7928元。 对孙某某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 综上,二人总罚没款合计31928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9日 |
孙某某已履行,李某某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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