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7-2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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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以改促治”,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绩效,针对审计、财政绩效评价、上级督查中已发现及易发生问题,现就严格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设计方面

(一)存在问题

1. 项目选址未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等禁止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不实,有“非耕地”图斑。

2. 设计方案未充分征求项目镇村、农民群众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照搬照抄典型设计图集,造成方案不符合技术规范、不切合实际情况,与生产需求脱节。

3. 设计方案县级评审组织不规范、审核不严格,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二)工作要求

1. 严格审核高标准农田建设矢量数据信息。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确定重点区域,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实现“以图管田”。组织设计单位会同项目镇村,开展现场勘察编制拟建项目矢量数据信息资料,与县级耕地利用现状图比对无误后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

2. 严格督促设计单位认真开展实地勘测。在摸清项目区地形地貌、种植结构、水资源分布及灌排渠系、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基础设施现状,找准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征求项目镇村、农民群众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见,结合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需求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工程类型、规格数量、投资金额及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严禁不到现场、不明情况、不顾实际简单套用典型工程设计。

3. 严格开展设计方案县级评审。组织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林业、电力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的政策合规性、设计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后再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二、项目组织实施方面

(一)存在问题

1. 国家和省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规定及“三重一大”等制度执行不全面。违规操控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虚假评审;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应招未招、明招暗定、在“评定分离”时违规确定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倒手转包、违法分包等。

2. 建设工程“四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设计、违规增加工程量,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监理单位履职尽责“走过场”,监理资料不齐全、监理日志弄虚作假;项目调整变更手续不及时不规范,先施工后报批;项目验收流于形式等。

(二)工作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含招标节余及结余资金安排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会同项目乡镇统一组织,不得交由项目乡镇单独实施;要区分不同项目的建设任务规模、工程措施布局、施工工序要求,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主动会商公管部门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有无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参与投标;严禁人为干涉招标投标,鼓励采取电子招标评标、不见面招标评标等方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 严格标后履约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及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管理及监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及监理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及监理人员。要积极会商公管、水利及住建部门常态化开展项目联合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倒逼参建主体认真履职尽责,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

3. 严格施工过程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上一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建设过程随机开展质量抽验;对隐蔽工程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开展质量检查和举牌验收,并按要求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要督促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满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问题如实报告并及时督促整改、组织复查。

4. 严格项目计划管理。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且保证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严禁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调整变更范围:批复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调整变更程序: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受益主体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现场确认、签证,编制调整变更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5.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皖农建〔2019〕155号),组织水利、交通、林业、电力、住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综合外业现场核查和内业资料查验,实地量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标,全面检查项目建管流程是否合规,规范完成竣工项目县级初验。严禁不到现场“照图验收”、走马观花“车览验收”、以点带面“抽样验收”等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监督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再及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

三、项目建后管护方面

(一)存在问题

1.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未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被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存在“非农化”“非粮化”、撂荒的现象。

2.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未及时办理工程(资产)移交手续,未按照规定制定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主体、人员、责任和资金,配套设施闲置废弃,灾毁或人为损坏后未及时得到修复,项目管护悬空甚至落空。

(二)工作要求

1. 严格落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上图入库矢量数据,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报告,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暂时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对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已建高标准农田的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先补后建”的原则,要监督用地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就近补建相同面积和质量的高标准农田后方可施工。

2. 严格落实“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管护机制。对通过市级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项目乡镇及时办理工程(资产)移交手续,指导项目乡镇与受益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范围和管护目标。积极协调有关各方,统筹政府公共支出预算、村集体经济收入及受益主体投入,足额落实管护资金。推动构建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的多主体参与、多方式并行、全领域覆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新体系,确保已建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效益稳定发挥。

四、项目资金管理方面

(一)存在问题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未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有拖欠建设工程款;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招标节余资金未及时补充设计,存在长期滞留闲置的现象。

(二)工作要求

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会商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上级确定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国家、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核查,依据合同约定、竣工决算审计等,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报账申请的内容、金额、资料等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确保资金支付达到序时进度;项目资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款至工程建设方、材料供应商及服务提供单位。对项目招标节余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补充设计,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规范实施,确保项目投资达到规定标准。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坚守底线思维,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用追责传递压力,推动工作作风持续改进、项目管理严格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落实落细。通过切实解决可感可及的身边事、烦心事,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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