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级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24年继续对全市种植业(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是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上下联动,进一步完善本地生产主体名录,及时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配合好抽样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监测任务承接机构要按任务要求(见附件1)和检测规范要求,科学抽样、及时报送检测分析结果,科学、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质量。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谋划,加强系统内部工作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定量检测数量达到2.0批次/千人,监督抽查比例不少于20%。逐步将本辖区“菜篮子”产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品种和指标要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建立特色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会商,强化监测结果共享共用,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省及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三、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承检机构制定抽样实施方案及有关抽样工作。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逐步扩大参数覆盖面(如激素、膨大剂、保鲜剂等),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样检测等相关规定,科学、公正、规范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抽样、检测信息及时上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平台(http://www.moaafq.cn),做到快抽、快检、快报,确保检测科学性、时效性。不合格样品信息要在确认后24小时内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受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受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后,要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管和飞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县区监测工作方案请于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时报送分管负责同志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景雨;电话:0564-3389335;邮箱:18956460109@163.com。
附件:1.2024年六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六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分管领导及联络员联系方式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2024年六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2024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为保障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4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466组和牲畜尿液40组,共计506组。其中蔬菜(突出豇豆等重点风险产品)、食用菌、茶叶、水果(突出脆桃等主产水果),畜禽肉、禽蛋、淡水鱼虾(突出龙虾等当地特色水产品)等为重点抽样品种。具体工作计划及任务分配见附件。
二、工作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委托具有“双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抽样现场指导、检验检测、数据报送、分析评估等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相关单位负责监测项目调整、监测选点、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的核查处置工作。
三、抽检监测要求
(一)时间安排
监测任务原则上于2023年12月中旬前完成。季节性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农产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农产品应在节前一个半月开展抽检工作。
(二)抽样环节
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散户等,下同)、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是本市生产的农产品,且来源清晰可追溯)。其中种植业产品在各监测县区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抽样比例不少于10%)。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家庭农场、合作社、散户等),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禽肉禽蛋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1.蔬菜:全年抽检样品280个。
监测的品种应是当地生产和消费的主要种类,重点抓好豇豆、韭菜、芹菜等“三年行动”重点整治品种。主要包括叶菜类(普通白菜、乌塌菜、芹菜、菠菜、苋菜、蕹菜、茼蒿等)、芸薹属类(菜薹、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等)、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等)、瓜类(黄瓜、冬瓜、南瓜、瓠瓜、丝瓜、西葫芦、苦瓜等)、豆类(豇豆、菜豆、食荚豌豆、扁豆等)、鳞茎类(韭菜、葱、蒜等)、根茎类和薯芋类(萝卜、胡萝卜、姜、马铃薯、山药等)、茎类(茎用莴苣)、水生类(茭白、莲藕等)、食用菌类(平菇、香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等,鲜品)。原则上每个监测品种抽取样品数不得低于5个。
豇豆:全年抽检样品不少于40个。
2.茶叶:全年抽检样品20个。
抽检样品为当地生产和消费的干茶,从金安、裕安、舒城、霍山、金寨五个县区的茶叶企业中抽取,每县区2家品牌企业和2家批发企业,每家企业1个样品。
3.水果:全年抽检样品30个。
为当地生产和消费水果,如桃(油桃)、猕猴桃、梨、葡萄、西瓜等,均从生产基地抽取,每个品种不得少于5个。
4.畜禽产品:抽检样品为牛肉、猪尿、牛尿、羊尿、禽肉和禽蛋。全年抽检畜禽肉样品60个,牲畜尿液40个。畜禽肉样品从屠宰加工企业抽取(禽肉样品也可从养禽场、批发(农贸)市场抽取活禽宰杀后取得),猪牛羊以来源复杂、批量少的代宰户为重点。牲畜尿样全部从养殖场抽取。禽蛋全年抽检样品40个。禽蛋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抽取。
6.水产品:全年抽检样品36个。抽检样品为本辖区生产和消费水产品主要品种,以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鳊鱼、乌鳢、鳜鱼、黄颡鱼、鲈鱼、中华鳖、河蟹、淡水小龙虾、鲶鱼、黄鳝、泥鳅、牛蛙等为主。分别从生产基地和运输车辆(或暂养池)抽取。
四、抽样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要突出随机性,由监测机构现场随机确定监测地点;二要突出普遍性,加大对产地小农户的抽样力度,抽样比例10%左右,提高监测的覆盖面;三要突出溯源性,突出“三前”环节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产地为本市且可溯源农产品抽检,提高抽检比例;四是突出合理性,样品抽取要围绕三年行动的重点品种,围绕产量大、消费量大、问题多的品种;五是突出实效性,检测不合格样品信息要在24小时内反馈,确保问题产品的调查、溯源时效;六是突出使用农监宝系统开展抽检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要求和定量检测数量2.0批次/千人的数量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自行安排监测方案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抽样比例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三前”抽样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70%,其中水产品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地水产品的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种植业产品每个抽样点最多抽取3个不同品种的样品,同一品种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1辆运输车同一品种限抽1个样品;畜禽产品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动物尿液抽样数量不得超过4个),养殖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
(三)抽样方式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协助开展生产基地、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其中,确定抽检的监测地区须按要求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坚持随机抽样,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抽自批发市场和运输车的农产品有无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水果
1.抽样方法:按照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和氟虫腈砜)、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常规农药: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阿维菌素、除虫脲。 |
按GB/T 20769 或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或NY/T 761进行检测 |
(2)茶叶
1.抽样方法
按GB/T 8302《茶取样》抽取样品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甲胺磷、三氯杀螨醇 |
按GB 23200.113或GB/T 5009.103或GB/T 5009.146或SN/T 1117或GB/T 23204或GB/T 5009.20等有效方法进行检测 |
限用:乙酰甲胺磷、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 |
|
常规: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杀螟硫磷、多菌灵、吡虫啉、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草甘膦 |
2.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猪尿、牛尿、羊尿可以先用酶联免疫法、金标试纸法等快速测定方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需用液质联用法进行确认,具体检测方法见下表。
监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 测 依 据 |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尿 牛尿 羊尿 |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确认方法) |
牛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确认方法) |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金刚烷胺 |
禽肉 禽蛋 |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2019) |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禁用药物。
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检,阳性样品用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之一进行确证。
孔雀石绿:先按DB 34/T 1421-2011《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快速筛选测定 酶联免疫法》进行筛检,或按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检测,阳性样品用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中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确证。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农业部783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GB/T 20752-2006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确证。
(2)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主要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以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筛选、检测,阳性样品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或等效方法确认。
(3) 停用药物。包括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以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筛选、检测,阳性样品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或等效方法确认。
(4)地西泮等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兽药。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检,阳性样品按SN/T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或等效方法确认。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其所属相关单位可以调整检测项目,但需事先沟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备案。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及例行监测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1.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均为不得检出。筛查方法检出限:3µg/L;,确认方法定量限:0.2µg/L。
2.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均为不得检出。(氯霉素定量限:0.2µg/kg,金刚烷胺定量限:2.0µ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氟喹诺酮类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最大残留限量均为2.0µg/kg。
4.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10.0µg/kg;沙拉沙星在禽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µg/kg。
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100µg/kg、10µg/kg、200µg/kg、50µg/kg和100µg/kg。
(三)水产品
所监测项目依据如下判定限量值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3 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2〕7号)相关规定,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残留不作判定。
4.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判定值≤100µg/kg。
5.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的判定值各为≤2.0µg/kg。
6.地西泮不得检出,判定值≤0.5µg/kg。
七、相关要求
(一)数据报送
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测结果以季报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前。数据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具备一定资质,以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检验中工作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上报。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禁用物质、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立即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核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并依法处置,两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首次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禁用物质、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依法严厉查处,动态调整主体风险等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首次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三)信息管理
承检机构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局的季报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址,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检验数值等,并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解读。未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八、其它事项
(一)抽样任务要按时完成。做到既合理抽样达到序时进度,又保证采样点分布达到必要的覆盖面;既突出重点区域,又兼顾不同业态;既明确责任分工,又明确工作程序,确保采样以及后续处理工作开展有序。
(二)参与抽检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上报结果,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抽样品种和填写的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为提高监测成果应用效能,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相关单位可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实施现场抽样,其检测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四)承检机构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检验报告、监测工作总结、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电子版和纸质两种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