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3-12-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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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对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四、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单位)或主要负责实施的科室(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五、清理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

由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或主要实施科室(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于2024年2月底前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3)报送市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对实施文件有效期管理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2019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定阶段

市司法局对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逐件审核,在与实施单位以及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同步在安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更新。对应当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4年2月完成修改工作。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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