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水产养殖者依法依规生产告知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4-09 15:10
字号:

广大水产养殖者:

你们好!

多年来,你们辛勤耕耘在水产养殖一线,为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保障优质蛋白供应、推动全省渔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谨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水产养殖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依规生产。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共同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请大家认真学习并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水产养殖过程中经常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把好“入口关”

(一)严格投入品采购

采购饵料饲料、兽药(渔药)、水质改良剂等投入品,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建议索取并保存供货方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等资料,不购买和使用“三无”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

(二)确保苗种质量

采购苗种,要选购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优质、健壮苗种,鼓励引进良种苗种;鱼类、甲壳类等在检疫规程范围内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检疫,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防止疫病传入。

二、严把“用药关”

(一)严格遵守《水产用药明白纸》“五个不用”

即一不用禁停用药物,二不用假劣兽药,三不用原料药,四不用人用药,五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二)禁用药物“零容忍”

严禁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如呋喃唑酮)、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只要使用即属违法,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常规药物“严把关”

使用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必须凭兽医处方,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使用,不将恩诺沙星、磺胺类等抗生素当作预防性用药,不超范围、超剂量用药。

(四)法律责任

依据新修订《渔业法》第八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农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外,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责任人处以拘留;第七十一条,销售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为条款节选,详见法条)

三、做好“记录关”

(一)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记录

依据新修订《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二)法律责任

依据新修订《渔业法》第六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或伪造、变造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条款节选,详见法条)

四、守好“环保关”

(一)开展绿色健康养殖

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水养殖等环境友好型模式;加强养殖精细化管理,定期清淤消毒,做好水质调控,优化水体微生态环境;根据水体承载力和水循环频次,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因密度过高导致环境恶化、病害频发。

鼓励开展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或养殖设施生态化改造,采取进排水改造、人工湿地、种植水生植物等技术措施,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保护水域环境

依据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条、新修订《渔业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生产经营者,应对尾水自行监测。

(三)履行法定义务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水污染防治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水产养殖者是尾水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条款节选,详见法条)

五、把好“上市关”

(一)严格执行休药期

在水产品上市前,必须确保使用的常规药物在鱼体内降解达标,不在休药期内起捕销售。

(二)开展上市前自检

鼓励在上市前自行检测、委托检测,特别是对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两者总量不得超过100μg/kg)、磺胺类等重点监控指标进行检测。

(三)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药、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当按规定收取、保存和开具合格证。

(四)法律责任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改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为条款节选,详见法条)

六、落实“安全关”

依据新修订《渔业法》第十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九条,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要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物种逃逸。

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希望广大养殖者朋友们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积极采用绿色健康养殖技术,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一如既往地为大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也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电话:0564-3379335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电话:

霍山县:0564-5022559

霍邱县:0564-6024365

舒城县:0564-7222368

金寨县:0564-5210076

金安区:0564-3261887

裕安区:0564-3236607

叶集区:0564-655903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9日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