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及《2026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切实做好2026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筑牢免疫屏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及范围
对全市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实施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市饲养的牛、羊、骆驼、鹿实施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饲养的猪实施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饲养的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继续按照《全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方案》(皖农牧函〔2025〕266号)要求,我市实行布鲁氏菌病监测净化技术方案。
各县区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疫苗种类与免疫程序
(一)疫苗种类: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二)免疫程序:参照《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6〕11号)执行。
四、强制免疫实施方式
(一)精心组织集中免疫:对养殖分散、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地区,由政府为小型场户和散养户统一配发强制免疫疫苗,采取春秋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执行春秋防疫苗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强化“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疫苗质量。疫苗到货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动物防疫力量完成疫苗接种工作,免疫进度按时上报。春季集中免疫于3月上旬全面启动、5月上旬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上旬全面启动、10月底前完成。
(二)深化“先打后补”改革:规模企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接种,通过“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做好企业备案,如实录入免疫信息后按程序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贴疫苗的品种、数量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医函〔2022〕336号)文件要求执行,补贴疫苗的单价按照2026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统一招标采购价格执行。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规模场户集中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整县推进。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不得供应“先打后补”养殖场户。
(三)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免疫,跟踪病原变化趋势,为疫苗选择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做好人员防护。
(四)规范免疫记录与报告: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如实记录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按月报送强制免疫信息,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2026年省厅将在“江淮粮仓大脑”中建设动物疫病免疫信息化功能,逐步实现免疫数据全流程数字化采集和上报。
(五)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对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小规模养殖场户的抗体检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结果作为疫苗补助发放依据,检测费用从中央农业防灾减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防疫资金中统筹。对免疫副反应、抗体不达标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2026年省厅将定期组织调研指导,对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并通报相关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逐级落实强制免疫责任。督促养殖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各级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做好经费保障。各县区要统筹用好中央、省级防疫资金,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配套,保障疫苗采购、储存、运输、免疫效果监测、人员培训等经费。加快疫苗采购款和“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结算发放,确保按绩效目标完成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三)加强监督管理。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县区要密切关注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市根据防控需要适时调整免疫要求时,将及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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