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10-3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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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生产销售兽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鳝案


2025年4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和补充材料的情况说明,获悉辖区内潘某水产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黄鳝恩诺沙星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该批黄鳝来源于辖区农户刘某某。经立案查实,2025年1月12日,刘某某向潘某水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以每公斤68元的价格销售黄鳝156.25千克,获违法所得10625元。刘某某对其销售的黄鳝中检测出恩诺沙星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5年7月25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黄鳝,没收违法所得10625元,并处2750元的罚款。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案


2024年12月3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获悉辖区内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葡萄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实,金安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7月18日向合肥市蜀山区某水果商行以每公斤10.18元价格销售夏黑葡萄57.5千克,获违法所得585.35元。当事人对生产销售的葡萄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5年2月18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葡萄,没收违法所得585.35元,并处5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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