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4-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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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买卖、屠宰、加工病死、毒死畜禽,违法使用违禁药品、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私屠滥宰、生产假冒牛羊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领域,深挖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链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从非法渠道采购兽药,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

(二)养殖场(户)倒卖检疫证明,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对病死、毒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倒卖检疫证明,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不按规定与代宰户签订并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只收费不检验”。

(五)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毒死畜禽,不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毒死畜禽、病害和不可食用畜禽产品。

(六)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活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七)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毒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毒死畜禽等。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十二)生产、销售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两超一非”行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十三)虚假标注、篡改生产日期、虚假宣传、“三无产品”等。

(十四)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各类冒牌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过期变质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方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生产加工、销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三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12315

市农业农村局:3377086(工作时间)

市公安局:3132153(工作时间)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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