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4年农资打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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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1月29日,舒城县某种子经营户向金安区某农资门市部销售“庐优827”水稻种子300kg,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8元。3月26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农资门市部的该批种子进行抽检,抽检之后农资门市部将252kg未销售的该批种子退回。4月28日,舒城县某种子经营户将退回的252kg该批种子进行了转商处理。5月8日,金安区执法人员向农资门市部送达了抽检种子的《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鉴定结果是该批种子为假种子)。5月15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17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2月19日,执法人员来到某农资经营部了解情况,要求当事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销售农药获违法所得1050元,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经营的农药22瓶。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22瓶农药,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6月29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对金寨县某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2吨(50袋)有机肥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后当事人将该批次有机肥2吨(50袋)全部封存在公司的包装车间;2023年9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有机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规定,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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