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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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3月13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公司经营农残含量超标“上海青”蔬菜由裕安区某农户销售。经立案查明,某农户于2023年8月2日以每千克8元的价格将生产的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上海青”蔬菜销售给合肥市某公司,共销售“上海青”蔬菜500千克,销售金额400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0月28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石斛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石斛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霍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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