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兽药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9月3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查,当事人共经营“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50瓶,“溴氰菊酯”农药30盒,“环嗪酮”农药30袋,“精草铵膦铵盐”30瓶,“敌草快二氯盐”农药40瓶,“吡虫啉”农药30袋,当事人销售上述农药获违法所得386元,涉案货值金额955元。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86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农药属于特殊农业投入品,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无论数量多少、货值高低,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张某某虽仅获违法所得386元,却面临没收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元的处罚,教训深刻。广大农资经营者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农民群众购买农药应选择正规持证门店,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百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2盒华美洁牌“艾草速杀香王”用于销售,该产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且超过了质量保证期;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3元/盒,共销售1盒,获违法所得3元,涉案货值6元。
(二)处理结果:本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但因当事人2025年5月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蚊香的违法行为,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已经给予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当事人要守法合规经营,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仍就同类问题再次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经营的涉案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一是“轻微不罚”并非“屡犯不罚”。当事人曾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不予处罚,本应守法经营,却再次违法,最终被处以5000元罚款,说明免罚是包容审慎,不是纵容侥幸。二是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蚊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均不得销售。三是小案值同样有法律底线,货值小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提醒广大商户切勿因“量小利薄”忽视合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农业服务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