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兽药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10-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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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8月24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周集镇某农资经营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经营的40%辛硫磷乳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经查,当事人共经营过期的40%辛硫磷乳油(70毫升/瓶)农药71瓶,以每瓶2元价格销售45瓶,获违法所得90元,货值金额142元。

(二)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6年9月11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没收劣质农药26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本案涉案货值、违法所得数额虽小,但违法行为性质明确,教训深刻。农药经营者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进销货台账管理,常态化对店内在售农药开展自查核验,仔细核查产品有效期、质量状况,杜绝过期农药上架销售。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微薄收益而漠视农资质量安全。

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16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孟集镇某畜禽养殖家庭农场使用的“阿莫西林”兽药涉嫌假兽药。经查,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于2026年2月26日向该畜禽养殖家庭农场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用于畜禽疾病防治使用,共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750袋(每袋100g),销售金额为750元。该“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兽药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至案发时该兽药已使用645袋,剩余105袋。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农法〔2015〕151号)进行处罚。2026年6月2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1725元的行政处罚。对剩余的兽药进行了销毁。

(三)警示意义:兽药经营属于专项许可领域,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兽药质量直接关系畜禽养殖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广大养殖户切身利益,假兽药药效无法保障,还极易造成畜禽疫病防控失败、兽药残留超标等风险。广大从业者要自觉学习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严把兽药进货查验关口,不采购、不销售假劣兽药;养殖户购药时要核验商家资质与兽药批准文号,从正规渠道采购兽药,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秩序,筑牢畜禽产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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