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兽药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8月12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经营场所发现毒死蜱和联苯噻虫胺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8日购进毒死蜱320袋,累计销售该农药18袋,获违法所得72元;购进联苯噻虫胺120袋,累计销售该农药14袋,获违法所得63元;上述农药合计违法所得135元,货值金额1820元。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2026年8月26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乡镇经营主体,销售农药必须先行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配齐相关经营条件,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切勿心存侥幸,利用超市便利条件擅自售卖农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资经营户应当主动学习农资法律法规,严守经营准入底线,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2026年6月17日,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李某百货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对李某百货经营部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4种农药,共25箱及拆箱的20瓶农药。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6月8日和6月17日从叶集区某某农资店购进草甘膦铵盐22箱、2甲·草甘膦1箱、环嗪酮1箱、草甘膦异丙胺盐2箱。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瓶4元价格销售草甘膦铵盐30瓶,获违法所得120元,其他农药未销售,涉案的四种农药货值金额5740元。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货值金额、危害情形、违法情节进行处罚。2026年8月19日,金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经营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属于特殊农资产品,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未经许可经营农药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任何无证经营农药均属违法行为。广大农资经营者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依法办理经营资质,规范进货、销售全流程管理,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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