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兽药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9-1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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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0日,叶集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叶集区洪集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疑似农药的产品,引发农业生产纠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螺必清”产品用于杀螺,产品标签标注:“杀螺胺乙醇胺盐”,规格7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共购进“螺必清”产品10件(20袋/件),进货价30元/袋,销售价35元/袋,货值7000元;共销售了14袋,销售收入49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综合考量本案货值金额、危害情形、违法情节进行处罚。2026年7月29日,叶集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螺必清”产品183袋;二是没收违法所得490元;三是罚款34000元,合计罚没款34490元。

(三)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农资经营主体履职不到位、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件,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警示作用。农药登记是农药上市销售的法定前置条件,任何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均按照假农药处理。广大农资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合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坚决杜绝采购、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资质、来源不明的农资产品。农业农村部门将持续加大农资市场巡查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常态化净化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合法权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秦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将群众举报的秦某某蛋鸡养殖违规用药问题线索交办叶集区农业农村局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租赁蛋鸡场地开展蛋鸡养殖,现存栏蛋鸡2.8万余只,该批次蛋鸡于2026年6月20日进入产蛋期。2026年6月27日至29日,因养殖蛋鸡出现发热、死亡等病症,当事人在未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范操作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热舒解”卡巴匹林钙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清解合剂”三种兽药开展治疗。其中,卡巴匹林钙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两种兽药外包装明确标注产蛋供人食用家禽产蛋期禁止使用,属于蛋鸡产蛋期禁用兽药。当事人违规用药期间,累计产出问题鸡蛋27099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关于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用药及禁止违规使用兽药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配套制度(试行)》相关规定,2026年8月25日,叶集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27099枚问题鸡蛋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0000元。

(三)警示意义

本案是畜禽养殖领域典型的产蛋期违规使用禁用兽药违法案例,警示性、教育性极强。一是部分中小养殖户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薄弱,重疫病救治、轻合规养殖,忽视兽药标签、说明书禁用警示,盲目随意用药。二是养殖主体日常管理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休药期管理等制度,极易造成兽药残留超标,危害群众饮食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底线,规范使用兽药是畜禽养殖主体的法定责任和基本义务。广大畜禽养殖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学法守法,严格按照兽药标签说明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产蛋期、休药期管控要求,坚决杜绝违规用药行为,常态化规范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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