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2-03-3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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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委、畜牧局、水产局、金寨县农发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农委结合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81023

 

 

 

 


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渔船的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处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

责令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处警告。

再次违法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警告后仍航行、停泊的。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次违法,且动物尸体不足五十公斤等情节和危害较轻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次违法,或动物尸体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动物尸体五百公斤以上的,或检出一类动物疫病病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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