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畜牧局、水产局、金寨县农发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农委结合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六安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标准 |
1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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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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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渔船的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处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处警告。 |
再次违法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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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或警告后仍航行、停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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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动物尸体不足五十公斤等情节和危害较轻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再次违法,或动物尸体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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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或动物尸体五百公斤以上的,或检出一类动物疫病病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