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2-03-3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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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皖农法〔2021〕179号)结合六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制定《六安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清单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1月24        


  附件:

六安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1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30%以下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4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毒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器未按规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7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从事动物疫病研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10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案部门决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的(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的(三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12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或者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扣押拖拉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员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改正拒不改正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人员的操作证件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1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7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土等破坏种植条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1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补办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10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办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1

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22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4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5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26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本条例规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一)(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7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农产品生产企业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8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使用添加剂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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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0

运输和销售的猪羊未加施畜禽标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输和销售的猪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1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项清单

法律规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法条款

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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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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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上述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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