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5-06-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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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霞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和谐、公共卫生工作的关注与建议,您在市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缔在公共场合屠杀活狗的建议》的建议被列为今年第85号建议,我们对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会商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屠杀活狗的建议

依据《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而生,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劫”,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加强临时摊点群的监管工作,主动优化服务,引导摊点户合理规范经营。

二、关于加强对公共场合屠杀狗行为的监管力度的建议

我市将加强对辖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巡查力度,实行错时值班制度,常态化监管临时摊点群,排查和整治禁止行为,及时劝离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流动摊点,有效防范和制止包括临时摊点群在内的公共场所出现屠杀活狗等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尊重动物生命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建议

宣传教育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转变公众观念的关键。下一步,我市将督促养殖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规范做好饲养动物的免疫、监测工作。同时,推行畜禽屠宰宰前致昏工作,通过科学手段减少动物在屠宰过程中的痛苦,保障动物福利。

四、关于设立屠宰场进行集中处理的建议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犬类仅列入农业农村部门产地检疫范围,可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运输,在全国省、市地方性法规中,暂未发现将犬类纳入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案例,也未设定屠宰检疫规程。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加强对畜禽动物屠宰场所资质把关,规范检疫流程。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和谐、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做好有关工作。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337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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