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一业一查”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4-12 11:38
字号: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企业的联合检查

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2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4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5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6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7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调运检疫)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调运检疫)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8

对出售、收购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开展出售、收购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9

对农药经营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0

农药生产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联合抽查

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业一查”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