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公共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5-12-1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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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高素质农民培育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科教信息科 职业农民
2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1.《省农业农村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2.《省农业农村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5号):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科 农村老兽医
3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2.市编办对六安市农技推广中心职能界定: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任务。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6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8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9 耕地质量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2.《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0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壤墒情监测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土〔2022〕167号):“十四五”期间实现区域墒情自动监测全覆盖,在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显著提高墒情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及时性。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编制并发布和上报土壤墒情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节水补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已失效。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1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业农村局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安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12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颁布,2024年4月26日修改)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畜牧兽医科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13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
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4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根据各类农业展会实际需要,组织企业、农户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农业产业化指导科、农村经营管理科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15 农机购置补贴受理投诉举报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6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六安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7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 《省农业农村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业农村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农村老拖拉机手
18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办公室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9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安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0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六安市农技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1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七)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安市农村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
23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六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农业产业化企业
25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四、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法人和社会组织
26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7 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9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村经营管理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
30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农村经营管理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1 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一、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2.《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承担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牵头单位职责,并认真落实本部门扶持措施。
种植业管理科 继续享受政策的原贫困村、贫困户
32 补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科 原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3 补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2月8日经农业农村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畜牧兽医科 原持有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4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现场确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要求现场确认 畜牧兽医科 公民
35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证书发放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畜牧兽医科 公民
36 畜禽产销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和疫病科普知识宣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8 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 1.《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第二十六条:加大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通知》(皖农牧函〔2015〕708号):二、(二)4.各地要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9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第十条: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举办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农牧函〔2014〕144号)第四条:积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积极开展养殖、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培训,提高主动防控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要推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公布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1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商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科技、交通运输、乡村振兴等部门以及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和追溯制度;(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网络销售等形式营销农产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定或者选聘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收费;有关组织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农机专业合作社
42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3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4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皖农医函〔2022〕26号)要求: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畜牧兽医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5 指导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兽医科 畜禽养殖企业
46 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畜牧兽医科 法人
47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六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8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六安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法人、社会组织
49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六安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法人、社会组织
50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安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法人、社会组织
51 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 《安徽省农委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加强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农科〔2013〕26号)第二条第七项:市县农业科学研究院所重点强化技术引进与遴选、集成配套、试验示范功能,解决本地农业技术需求。     六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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