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1本)
权力 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方式 |
备注 |
行政 许可 |
种畜禽 生产经 营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 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无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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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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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对封锁的疫区内动物疫病扑灭的确认 |
无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封锁的疫区内动物疫病被扑灭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的材料,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确认 |
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无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县区提报申请,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确认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无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组织鉴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有 |
行政确认 |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
无 |
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第九条第二十七项:“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确认 |
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无 |
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皖政办〔2013〕35号,于2013年9月13日公布实施)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1.立案受理阶段责任:属于农机事故的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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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于2009年6月27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宣传受理条件,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无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四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1、 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备案 |
无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动物相关)实验室备案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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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政府决定对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征用 |
无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征用的具体事项,一次性告知征用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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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无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2019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令修改)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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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无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审核转报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第二条第(二)项:“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变更审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转报 |
无 |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补助的审核转报 |
无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根据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
1.建立机制阶段责任:建立本区域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下级或有关单位疫情报告或上级下发有关监测、检测和流行病学的计划、方案、通知及时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 |
无 |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批准 |
无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根据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大中型湖泊、水库人工养殖面积超过15%审核 |
无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条:大中型湖泊、水库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30%。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接到渔业水上交通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
无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核 |
无 |
《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第四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负责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负责终止项目审批,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统计汇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其他权力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
无 |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县区提报申请,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其他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无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制定监督抽查计划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有 |
其他权力 |
无公害农产品预审 |
无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第九条: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 第十条: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实行“省管县”的地区地市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县区提报申请,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认领 |
其他权力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接到渔业污染事故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认领 |
其他权力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初审、转报 |
无 |
1.《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县区提报申请,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职能业务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认领 |